饮用水中的PFAS是否受到监管?
全球政府对饮用水中的PFAS日益加强监管。2024年4月,美国环保署正式颁布了全新的国家初级饮用水法规(NPDWR),其中明确设定了六种PFAS的法定可执行标准,包括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(PFOA)、全氟辛烷磺酸盐(PFOS)、全氟十一烷磺酸钠(PFHxS)、全氟壬酸(PFNA)和六氟环氧丙烷二聚体(HFPO-DA)的法定最大污染物水平(MCLs)。对于含有至少两种或两种以上PFHxS、PFNA、HFPO-DA和PFBS的PFAS混合物,该法规使用最大污染物水平来规定饮用水中这些PFAS的组合和共存水平。此外,美国环境保护署还为这些PFAS确定了基于健康的、非强制性的最大污染物水平目标(MCLGs)。
受到监管的PFAS包括短链和长链两种类型。最终法规要求:
- 公共供水系统需对这类PFAS进行监测,确保在2027年前完成初步检测,随后进行持续的合规性监测。自2027年起,供水系统还须向公众披露饮用水中这些PFAS的含量信息。
- 如果监测显示饮用水中PFAS含量超过最大污染水平,那么公共供水系统必须在2029年之前实施减少PFAS的解决方案。
- 自2029年起,若公共供水系统中的饮用水PFAS含量超过最大污染水平,该供水系统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少PFAS含量,并公开披露这一违规行为。
美国环境保护署依据《综合环境响应、赔偿和责任法案》,正式将两种PFAS的长链化合物,即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(PFOA)和全氟辛烷磺酸盐(PFOS)列为“有害物质”。美国环境保护署获得了调节废水中PFAS的授权。然而,该机构明确表示,对于不生产PFAS或未将其加入废水中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等“被动”设施,将免于追责。其监管重点将聚焦于对PFAS排放到环境中贡献显著的实体,特别是PFAS制造商和在其生产过程中使用PFAS的制造商。
几年前,全球多个国家、多个地区及监管机构已着手禁止PFAS的生产和使用。目前,部分禁令已正式实施,且预计至2030年前,更多禁令将陆续生效。